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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3月9日 廣州市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【法規類別】礦山安全 【發文字號】穗府[1992]141 號 【發布部門】廣州市政府 【發布日期】1992.12.30 【實施日期】1992.12.3[#](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廣州市人民政府頒發) 章 總 則 條 為加強本市露天采石場的安全生產管理,保障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》、國務院《礦山安全條例》、[#]廣州市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(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廣州市人民政府頒發) 章 總 則 條 為加強本市露天采石場的安全生產管理,保障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,根據《[#](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廣州市人民政府頒發) 章 總 則 條 為加強本市露天采石場的安全生產管理,保障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》、國務[#]摘要: 【法規分類號】D【標題】廣州市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管理辦法【時效性】有效【頒布單位】廣州市政府【頒布日期】1992.12.30【實施日期】1992.12.30【失效日[#]頒布機構: 廣州市政府 生效狀態: 在用 所屬類型: 地方政府規章 適用地區: 廣州市 適用領域: 安全綜合管理 生效日期: 1992/12/30 頒布日期: 1992/12/30廣州市露天采石場安全生[#]2008年10月5日 (一)區、縣(市)人民政府應定期檢查轄區內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管理情況,并對重大安全生產問題作出決策。 (二)鎮人民政府應制定對露天采石場的具體安全管理措施,并[#]條 為加強本市露天采石場的安全生產管理,保障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》、國務院《礦山安全條例》、《礦山安全監察條例》、《廣東省露天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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